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收案、立案程序
刑事案件(公诉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委分别立案管辖,但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基本上由公安机关管辖。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严重侵害时,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侮辱诽谤等,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刑事案件,公检法监无论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对于报案人的控告均应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再受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受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受案机关应当立案。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不得以证据不足等其他原因拒绝立案。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不应当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