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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查职务犯罪机制 严查贪腐渎职犯罪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6-09 分类:贪污犯罪
崔智友认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证据的法律义务只有原则性规定,配套规定少,也没有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常常出现应当提供协助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或者以无法做主为由拖延,影响侦查办案顺利进行
导读: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聚焦办案主业,真正在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出实招见实效。

    办腐败案件,有关部门本应协助调查,却常常借故拖延,导致贪官不能被及时查处,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建议,完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使检察机关依法快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崔智友介绍,犯罪现象的社会化和复杂性,决定了侦查犯罪过程离不开有关单位和个人必要的协助配合。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因犯罪手段隐蔽性、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与社会关联性强,更加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查,特别是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协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完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等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崔智友说。

    “当前协查职务犯罪工作亟需解决一些问题。”崔智友认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证据的法律义务只有原则性规定,配套规定少,也没有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常常出现应当提供协助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或者以无法做主为由拖延,影响侦查办案顺利进行。还有,涉案信息查询共享平台建设缓慢,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个别单位在协查职务犯罪时,受地方、部门本位主义影响,配合积极性不高,甚至通风报信、泄露案件信息。

    崔智友建议,一是逐步制定和完善与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协查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借助当前“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与更多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建立可靠高效的协查工作机制。二是推动协查工作立法,夯实协查工作法律基础,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刑事立法建议,充分考虑职务犯罪协查工作的法律定位。三是大力推进涉案信息查询共享平台建设,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行业的沟通协调,依托侦查信息化建设,实现对信息数据的查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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